(2017)鲁0211民初9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王光治与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陈水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光治,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陈水伟,白玉海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9245号原告:王光治,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大足县。委托代理人:王天兰,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汉琼,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澎湖岛街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575789719Q法定代表人:尹树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来章,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水伟,男,198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白玉海,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光治与被告青岛友林木业有限公司、陈水伟、白玉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但被告下落不明。本案需公告送达,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交纳公告费,亦未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致使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285.00元,退回原告。审判员 庄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