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8-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阮慧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阮慧敏,刘池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361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641-9。法定代表人牟建华。被执行人阮慧敏,女,1972年8月25日出生,住椒江区。被执行人刘池德,男,1971年12月30日出生,住椒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台州仲裁委员会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台仲裁字第478号裁决,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3日依法立案执行,同日向被���行人阮慧敏、刘池德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阮慧敏、刘池德归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7759.32元及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阮慧敏、刘池德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经济开发区支行对被执行人阮慧敏、刘池德所有的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博奥商海2幢1310室房地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阮慧敏、刘池德共同共有的位于台州市椒江区博奥商海2幢1310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椒字第××号,建筑面积70.69㎡,套内建筑面积49.90㎡;土地证号:椒国用(2009)第0029**号。二、涤除存在于该房地产上的租赁关系。三、被执行人、案外人在30日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本院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圣杰审 判 员  朱桂林助理审判员  袁 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李柳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