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2民初6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6125盛盈与黄玉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盈,黄玉洁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民初6125号原告:盛盈,女,1986年4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杨雷,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玉洁,女,1997年10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原告盛盈诉被告黄玉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盛盈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盛盈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盛盈负担。审 判 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周筱斌书 记 员 呼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