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特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明、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明,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特78号申请人:刘明,男,汉族,1978年2月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淑贞(系刘明母亲)。被申请人: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代,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刘明与被申请人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海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受理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刘明称:一、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仲裁委指定刘彤为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裁决书上写明是刘彤,签名也为刘彤,但刘彤未对该案进行审理。开庭时仅为仲裁秘书主持,开庭结束时出现仲裁员,但不是刘彤本人。二、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涉案房屋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4年6月30日,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表,但根据查询时间是2015年1月7日,涉案房屋不具备交房条件。裁决书依据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房证据,仅是一份证明,没有相应交接手续,不认可所谓交房行为。瀚海公司存在逾期交房的事实,应承担违约责任。三、瀚海公司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根据刘明了解,其他业主取得了瀚海公司因逾期交房及办理初始登记的违约金,瀚海公司明知超期交房,却伪造证据证明没有超期。请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书。被申请人瀚海公司称,一、仲裁程序合法。仲裁员刘彤参与仲裁庭审活动。二、瀚海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未提交伪造的证据,也未隐瞒证据。涉及实体问题,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请求驳回刘明的申请。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郑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郑仲裁字第600号裁决,裁决:驳回刘明的仲裁请求。刘明、瀚海公司、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签订《托管经营协议书》,刘明全权委托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办理商铺交接手续。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明称仲裁开庭时仲裁员不是刘彤本人,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申请人刘明称瀚海公司提交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收房收据系伪造、隐瞒了向其他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证据,均未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综上,申请人刘明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可撤销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刘明的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刘明负担。审判长 朱梅审判员 秦宇审判员 邱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