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02民初9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红霞与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红霞,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941号原告:朱红霞,女,197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镇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春明(系原告朱红霞之夫),男,汉族,住镇江市。被告:江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学府路308号。负责人:王志华。原告朱红霞与被告苏宏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镇江分公司不当得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红霞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红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红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已减半),由原告朱红霞负担。审 判 长 胡绪美人民陪审员 邵德安人民陪审员 赵志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胜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