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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许进、王敏等与苏龙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进,王敏,苏龙,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80号原告:许进,男,1978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原告:王敏,女,198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被告:苏龙,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告: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信息路甲28号3层302-303。法定代表人:王思聪,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丽虹,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起诉、应诉、答辩、调查取证,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陈述意见,递交及收取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反诉,提出或申请撤回诉讼等。被告:杜树根,男,198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告:杜兵,男,198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原告许进、王敏与被告苏龙、北京同城翼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杜树根、杜兵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敏、许进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进、王敏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进、王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700元,减半收取6350元,由原告许进、王敏负担。审 判 长 王 飞审 判 员 海 飞人民陪审员 郑 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郑雪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