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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4执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成都市五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德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市五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戴德福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4执保402号申请人:成都市五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大丰街道高堆村七组。法定代表人:赵宏武,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戴德福,男,汉族,1962年3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成都市五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戴德福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成都市五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执行人戴德福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号车位,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成都市五岳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戴德福位于成都市新都区×号×号(权×)、×号(权×)车位。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凌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