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青岛鸿昌运机电有限公司与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鸿昌运机电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461号原告:青岛鸿昌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泊里二路。法定代表人:左敬龙,总经理。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十号桥。法定代表人:周青,董事长。原告青岛鸿昌运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鸿昌运机电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鸿昌运机电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70元,由原告青岛鸿昌运机电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