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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4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玉杰与刘立坡、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玉杰,刘立坡,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4财保5号申请人刘玉杰。委托代理人张利纲。被申请人刘立坡。被申请人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业涛,经理。申请人刘玉杰因与被申请人刘立坡、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立坡所有的津QA22**号轻型厢式货车、被申请人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D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CZ**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刘玉杰已向本院提供自己所有的房产两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立坡所有的津QA22**号轻型厢式货车、被申请人高唐兴晟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鲁PD7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PCZ**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二、查封申请人刘玉杰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营子区营子镇东马路街道房产两处(承房权证营子私字第03**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佘以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栾海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