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国信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南县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392号申请执行人:商南县国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住所地:商南县城关街道办事处东岗街北。法定代表人吴阳,系国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富军,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和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国信公司与被执行人和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国信公司依据商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和某自2015年11月5日起每月向原告国信公司返还借款5000元直至10万元借款返还清结为止。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和某未履行自2016年4月6日至2016年10月6日的借款30000元。据此,申请执行人国信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国信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和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经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和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商南县支行营业部个人账户有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和某个人账户存款30350元(其中执行款30000元,执行费350元)。执行款30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国信公司领取,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和某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5)商南民初字第0068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勇审判员 范进生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盛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