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谢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03刑初525号公诉机关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男,1979年9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万安县,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江门市荷塘镇回裕路善厚坊士多店经营者,住江西省万安县。2017年2月28日因本案被拘传,同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东省江门市看守所。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江蓬检诉刑诉〔2017〕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超荣、容丽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9月份开始,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本区荷塘镇同裕路善口坊士多店内,设置香港“六合彩”投注,作为庄家中间人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并从中收取投注金额的10%作为提成,至2017年2月28日被当场查获,现场缴获赌资人民币228元,并抓获参赌人员周某2南、吉某华、邓某永。经查,至案发时,被告人谢某非法接受他人投注收取的赌资共计人民币7816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1、邓某、古某的证言,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区分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的照片、辨认笔录、微信通讯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被告人谢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构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其建议对被告人谢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起至2017年8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予以缴纳。)二、扣押存放于江门市公安局XX派出所人民币228元属于赌资,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梁金华书 记 员 潘佩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