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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7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7179邵银凤与陈徐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银凤,陈徐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179号原告:邵银凤,女,195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仲惠思,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石静,江苏君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徐赞,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张家港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该公司员工。原告邵银凤与被告陈徐赞、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邵银凤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银凤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银凤撤诉。案件受理费992元,减半收取计496元,由原告邵银凤负担。审判员  黄海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