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925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梁四四与聂荣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四四,聂荣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晋0925执19号申请执行人:梁四四,男性,1962年1月12日出生,住宁武县火车站铁路职工宿舍被执行人:聂荣生,男性,1969年2月17日出生,住宁武县二号桥本院在执行梁四四与聂荣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曾向被执行人聂荣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查询银行存款、股权、车辆等,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等手段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