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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刑更1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钟汉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汉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刑更1019号罪犯钟汉飞,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湛江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湛中法刑一初字第3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汉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汉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钟汉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1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12月24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钟汉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汉飞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22次嘉奖;2015年11月,2016年5月、11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1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服刑考核期间,该犯有顾送款但没有履行民事赔偿义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钟汉飞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汉飞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黄耀聪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洪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