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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民初1220号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毅新,董事长。被告: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逄炯志,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亳州亳药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元,由原告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圣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