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执异字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宜宾市南溪区林丰装饰有限公司等与重庆华竹南湖宾馆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宜宾市南溪区林丰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8执异字104号申请人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花园村街道湖滨路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98021352L。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林丰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溪区大观镇街村,组织机构代码:71751430-8。法定代表人邹一良,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湖滨路4号,组织机构代码:28487048-8。法定代表人罗中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林丰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丰装饰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与原申请执行人宜宾市南溪区林丰装饰有限公司签署的债权转移协议和向被执行人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本院查明,原四川省南溪县林丰装饰有限公司与重庆华竹南湖宾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仲裁委员会(1997)渝裁(经)字第8号裁决书裁决,重庆华竹南湖宾馆应在1997年5月30日前向原四川省南溪县林丰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56193元和空调预付款300000元及仲裁费39232元。因重庆华竹南湖宾馆未履行,原四川省南溪县林丰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执行。2004年以(2004)南执字第818号案恢复执行。后因重庆华竹南湖宾馆被注销,本院以(2004)南执字第818-2号民事裁定书,追加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原被执行人重庆华竹南湖宾馆对原四川省南溪县林丰装饰有限公司债务的清偿责任。2011年10月,原四川省南溪县林丰装饰有限公司更名为宜宾市南溪区林丰装饰有限公司。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重庆市仲裁委员会(1997)渝裁(经)字第8号裁决书裁决义务。2016年6月20日,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宜宾市南溪区林丰装饰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移协议书,林丰装饰公司作价800000元将林丰装饰公司持有对重庆华竹南湖宾馆、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债权,包括空调预付款30万元,装饰工程违约金35.6193万元,仲裁费3.9232万元,包括仲裁生效后的资金利息及迟延履行金等所有损失转移给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转让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本金及利息,还包括林丰装饰公司与重庆华竹南湖宾馆仲裁案林丰装饰公司所有权利((1997)渝裁(经)字第8号)。同日,林丰装饰公司向重庆华竹南湖宾馆,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2016年7月5日,林丰装饰公司领取了转让款项800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本案中,原申请执行人林丰装饰公司将重庆市仲裁委员会(1997)渝裁(经)字第8号裁决书即(2004)南执字第818号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华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权利转让给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并通知了被执行人,林丰装饰公司书面确认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取得上述债权,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04)南执字第818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重庆市顺凯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为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2004)南执字第818号执行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峰审判员 马红霞审判员 彭 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