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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朱燕丽与陈愿军、丁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丽,陈愿军,丁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305号原告:朱燕丽,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陈愿军,男,1977年8页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县。被告:丁艳玲,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朱燕丽与被告陈愿军、丁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朱燕丽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燕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燕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朱燕丽负担。审 判 长  贾 伟审 判 员  白小波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