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朱燕丽与陈愿军、丁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燕丽,陈愿军,丁艳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2民初305号原告:朱燕丽,女,197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陈愿军,男,1977年8页14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县。被告:丁艳玲,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朱燕丽与被告陈愿军、丁艳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朱燕丽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燕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燕丽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7.5元,由原告朱燕丽负担。审 判 长 贾 伟审 判 员 白小波人民陪审员 刘彩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钱亚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