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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2民初5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卢盛为、黄改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卢盛为,黄改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517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景山路68号。负责人:张爱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包为,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盛为,男,汉族,1970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黄改婵,女,汉族,1975年5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与被告卢盛为、黄改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庞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金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