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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6刑更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潘尔沛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尔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6刑更86号罪犯潘尔沛,男,195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大专文化,住仙桃市国土资源局住宿区。现在湖北省汉江监狱服刑。罪犯潘某犯贪污罪、受贿罪,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2011)潜刑初字第221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三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4月19日交付执行。因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于2016年11月9日作出(2013)鄂刑监一抗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六万元,刑期至2021年3月17日止。2017年7月10日,执行机关湖北省汉江监狱因罪犯潘尔沛再审判决改变原判决,向本院报请重新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尔沛服刑至2015年8月5日止,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表扬、七次记功的奖励。并被评为2013年度、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12月19日、2015年8月5日,本院分别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和十个月,该二次裁定因再审改判而自动失效。潘尔沛所获赃款全部退清,潘尔沛罚没款六万元全部缴纳。上述事实有监狱对该犯的罪犯奖励审批表、减刑基本条件审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潘尔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生产任务;积极退赃并执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犯重新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综合各方面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潘尔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刑期至2019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兴无审判员  张少华审判员  伍新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