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04民初10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孟XX诉孙XX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XX,孙XX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04民初1056号原告:孟xx。被告:孙xx。原告孟xx诉被告孙xx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孟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总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伍仟元人民币和一只金戒指。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曾为情侣,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总金额共计5000元。2016年9月10日晚被告还从原告处拿走一只金戒指。经原告多次催要后,借款和戒指一直未归还,故诉至法院。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证据,对原告提交的微信转账截图、支付宝转账截图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2日分别向收款方名称为“孙XX”、“A信缘光电”的微信账户转账1000元、2000元;又于2016年9月2日、9月8日向被告的支付宝账户分三次分别转账1000元、500元、500元。以上共计5000元。原告在庭审中陈述信缘光电为被告开的灯饰店。此后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未能归还上述款项,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通过原告提交的转账截图及原告陈述可知,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5000元的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而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原告要求被告孙XX支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成立,应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因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原告主张被告归还金戒指,但并无证据证明其戒指由被告取走,故对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孟XX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驳回原告孟XX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承担,限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包 康人民陪审员  郭静娣人民陪审员  许静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佳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