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91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曹连结与泰安开发区腾跃苗圃基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连结,泰安开发区腾跃苗圃基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91民初203号原告:曹连结,男,199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珺,江苏敏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泰安开发区腾跃苗圃基地。住所地泰安开发区。负责人:潘磊,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艳明,女,198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泰安市岱岳区,系潘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琳琳,山东泰山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连结与被告泰安开发区腾跃苗圃基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原告曹连结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连结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0元,由原告曹连结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