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执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赵平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赵平洋,周艳,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5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住所地泰安市东岳大街西段,组织机构代码86644231-X。法定代表人:贾开民,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明春,泰安泰山诚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赵平洋,男,汉族,1979年4月10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周艳,女,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泰山区虎山路19号,组织机构代码68171865-8。法定代表人:江东廷,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龙泽支行与被执行人周艳、赵平洋、泰安志高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撤回该案的强制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0902民初2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仁岗审 判 员 刘德会代理审判员 展振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