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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9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金玉荣与张凤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荣,张凤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958号原告:金玉荣。被告:张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荣与被告张凤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荣撤回起诉。诉讼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金玉荣负担。审 判 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