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99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金玉荣与张凤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荣,张凤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9958号原告:金玉荣。被告:张凤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荣与被告张凤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荣撤回起诉。诉讼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金玉荣负担。审 判 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代 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