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与陈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陈有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3民初1179号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西区建福巷80号金沙西苑1号。法定代表人:舒星原,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有新,男,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诉被告陈有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以被告陈有新已经将所欠物业费交清撤诉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合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西区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译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