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2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云朋、刘怀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云朋,刘怀国,赵清涛,邢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2民初2847号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颐泽将军大道209号。法定代表人:于光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家群,男,1988年6月23日出生,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淄川区。被告:许云朋,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淄川区。被告:刘怀国,男,1974年10月21日出生,住址:淄川区。被告:赵清涛,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住址:淄川区。被告:邢磊,男,1970年8月16日出生,住址:淄川区。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云朋、刘怀国、赵清涛、邢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淄博淄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谭秀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耿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