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02执2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北海金信民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凤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金信民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于凤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502执2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北海金信民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49号桂城花园B座0701号。法定代表人周建军,总经理。被执行人于凤春,男,1961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海金信民生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凤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及收入情况(工商、房产、车辆、银行),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于凤春名下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84号俊杰华府一单元2404号房屋并拟进行评估拍卖,现申请执行人提出正与被执行人协商处理该房屋,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自鸣审 判 员 苏 海审 判 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温 柠书 记 员 陈集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