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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2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XX诉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王国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2132号原告XX,男,1984年1月5日生,现住扶余市.被告王国林,男,1971年7月15日生,现住扶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王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 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