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2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大伟与庾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伟,庾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3069号原告:林大伟,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平,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庾洁,女,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凌海东,建湖县塘河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林大伟与被告庾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林大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庾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大伟自愿撤回对被告庾洁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大伟撤回对被告庾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2620元均由原告林大伟负担。审判员 张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