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2民初30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林大伟与庾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大伟,庾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2民初3069号原告:林大伟,男,1981年11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平,滨海县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庾洁,女,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代理人凌海东,建湖县塘河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原告林大伟与被告庾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林大伟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庾洁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大伟自愿撤回对被告庾洁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大伟撤回对被告庾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保全费2620元均由原告林大伟负担。审判员  张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