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625执26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邱贤会、刘永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贤会,刘永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625执26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贤会,男,1977年6月9日出生,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被执行人刘永亮,男,1963年4月28日出生,云南省永善县人,农民,住永善县。邱贤会与刘永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2017年3月7日,永善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625民初954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由被告刘永亮支付原告邱贤会劳务费共计48134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刘永亮应给付邱贤会48134元,未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邱贤会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永亮给付邱贤会劳务费48134元。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永亮在永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62×××48)。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永亮在永善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账号:62×××48)的存款168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樊小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钰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