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某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2748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叶某兴,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广东省河源市。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7年12月3日被广东省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0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2月23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25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某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建议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叶某兴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叶某兴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叶某兴曾有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叶某兴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2017年12月22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叶某兴退赔被害人甘某贵损失人民币24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