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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9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钱海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海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p t ;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9029刑初97号公诉机关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刘朝东。被告人钱海权,男,1982年2月13日出生,黎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7日被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被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8日,被告人钱海权驾驶无牌号(车架号:010046)二轮摩托车途经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简称保亭县)建设银行红绿灯十字路口处,碰到保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检查,民警当场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发现其可能醉酒驾驶,于是将被告人钱海权带到保亭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检验,其血液里乙醇含量为250.010mg/100ml,属醉酒驾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钱海权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钱海权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被告人钱海权明知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依然驾驶无牌号的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依法从重处罚。经检测,被告人钱海权血液里酒精含量达到250.010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钱海权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根据被告人钱海权到案后的认罪、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可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在社区亦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海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黄盛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欧宇斌书记员王淡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