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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3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厉丽珍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厉丽珍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3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朝晖六小区41-2幢西面3号。法定代表人:张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厉丽珍,女,195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杭州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797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杭州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杭州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凯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陈庭会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谢燕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