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6执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刘桂生、孟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生,孟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保345号申请人:刘桂生,男,汉族。被申请人:孟现国,男,汉族。申请人刘桂生与被申请人孟现国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孟现国XXX。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孟现国XXX。二、查封申请人刘桂生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