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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22民初2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池志远与黄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志远,黄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22民初2559号原告:池志远,男,200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雕,男,199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原告池志远与被告黄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池志远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池志远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亦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池志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池志远负担。审 判 长  陈茂宁人民陪审员  叶金程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琳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