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向旺、温玉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旺,温玉蒿,邱学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232号被执行人:向旺,男,1997年12月3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温玉蒿,男,1997年2月15日出生,白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邱学懂,男,199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2017)浙068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向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温玉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邱学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责令被告人向旺、温玉蒿、邱学懂共同退赔被害人陈某人民币728元、宋露露人民币430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除向旺已经缴纳全部罚金及被害人损失外,被执行人温玉蒿、邱学懂现处服刑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少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