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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俊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俊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727号罪犯李俊,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本院于二〇〇八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2007)淄刑一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俊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作出(2008)鲁刑一复字第1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08年6月20日被交付执行。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该犯于2011年2月22日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13年2月4日被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31年2月3日止。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5月10日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李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俊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四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李俊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俊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2月4日起至2028年10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红利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