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执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倪军与冯国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军,冯国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9执993号申请执行人:倪军,女,汉族,1968年10月2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区奇台路***号。被执行人:冯国定,男,汉族,1977年6月19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号盈科梧桐山畔,********室。申请执行人倪军与被执行人冯国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新0109民初44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倪军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我院作出(2016)新0109民初44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浩审判员 黄 蔚审判员 赵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晶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