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9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9239王卫与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王海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9239号原告:王卫,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被告:王海峰,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原告王卫诉被告王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王卫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卫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王卫已预交),由王卫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培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