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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兰陵县兴祥商贸有限公司、赵文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陵县兴祥商贸有限公司,赵文祥,蒋文超,赵文义,赵启龙,刘宴榕,赵尔营,王孝美,兰陵县融海贸易有限公司,临沂旭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2328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断。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兰陵县兴祥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城关埝桥路西段。法定代表人:赵文义,执行董事。被告赵文祥,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蒋文超,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吉林省抚松县。被告赵文义,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赵启龙,男,1988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刘宴榕,男,199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赵尔营,男,1966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王孝美,女,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被告兰陵县融海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卞庄镇大坊村。法定代表人:刘宴榕,执行董事。被告临沂旭海贸易有限公司。地址:兰陵县卞庄镇大坊村。法定代表人:赵尔营,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兴祥商贸有限公司、赵文祥、蒋文超、赵文义、赵启龙、刘宴榕、赵尔营、王孝美、兰陵县融海贸易有限公司、临沂旭海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978元,减半收取15489元,由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樊杰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滨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