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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文涛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1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文涛,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家住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抓获羁押,同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看守所。辩护人干伯煊,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镇检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吕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文涛及其辩护人干伯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文涛至本区骆驼街道尚志村,采用攀爬围墙、钻窗等手段进入约翰迪尔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内,窃得各种规格的钻头261只及废旧刀头约20公斤。经鉴定,上述实物共价值人民币523248.5元。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文涛予以判处。被告人王文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辩称其盗窃的刀具和钻头中只有20斤是全新的,其余80斤都是废旧的。被告人王文涛的辩护人辩护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文涛盗窃实物共价值人民币523248.5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文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凌晨,被告人王文涛至本区骆驼街道尚志村,采用攀爬围墙、钻窗等手段进入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车间内,窃得各种规格的新钻头、刀片约10公斤,废旧刀具约40公斤。经鉴定,上述实物共价值人民币11万元以上。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瞿某,4的证言,证实其系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的仓库保管员,2013年6月24日上午,其发现仓库内的刀具和钻头丢失,丢失的刀具和钻头的数量及种类情况;2.失窃报告,证实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丢失物品的具体种类和数量的情况;3.采购单、价格表,证实被害单位采购相关刀具的数量及价格的情况;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车间进行勘验检查,并提取烟蒂一枚、布一块、椅子表面拭子一处的情况;5.血样采集记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王文涛的血样标本依法进行采集的情况;6.法庭科学DNA鉴定书,证实经鉴定,送检的烟蒂,在排除同卵多胞胎及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王文涛,支持为被告人王文涛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情况;7.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文涛辨认作案地点和销赃地点的情况;8.价格鉴定意见,证实涉案物品的价格等情况;9.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7年2月15日将被告人王文涛抓获归案的情况;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文涛的身份情况;11.被告人王文涛的供述,供认2013年夏天的一个凌晨,其在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盗窃了约100斤钻头和刀片,其中废旧刀片和钻头约80斤,新钻头和刀片约20斤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文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王文涛盗窃的数额,综合被告人王文涛的供述、证人证言,失窃报告、价格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本院就低认定为11万元以上,公诉机关指控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王文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文涛应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文涛的犯罪事实和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文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二、责令被告人王文涛退赔被害单位约翰迪尔(宁波)农业机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艳卿人民陪审员  徐明霞人民陪审员  王坚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郭倩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