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106执148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张秉轩与杨树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秉轩,杨树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6执14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秉轩,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杨树虎,男,1969年8月22日出生,回族,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本院作出的(2016)宁0106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206585元(含执行费2954元),未执行标的20658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杨树虎名下所有的房屋及土地的产权产籍;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17年7月起每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15000元,至本案执行完毕止;因履行期限超过法定执行期限,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64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慧超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于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