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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执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赵安民、赵洪斌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安民,赵洪斌,贾丽红,豆志波,李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13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安民,男,1970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赵洪斌,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贾丽红,女,1967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豆志波,男,1981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李苏娟,女,1981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赵安民与赵洪斌、贾丽红、豆志波、李苏娟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赵安民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赵洪斌、贾丽红、豆志波、李苏娟执行申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7)冀0521执1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