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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1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梁志坚与米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志坚,米芹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11469号原告:梁志坚,男,196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米芹,女,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原告梁志坚与被告米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梁志坚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梁志坚以双方另行协商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梁志坚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梁志坚负担。审判员  杨建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诗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