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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821民督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覃稳、覃章恩金融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支付令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章恩,覃稳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湘0821民督188号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零阳中路43号。法定代表人龙芳,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卫国,男。被申请人:覃章恩,男。被申请人:覃稳,男。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提供了借据1份,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借款20000元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覃章恩、覃稳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20000元及利息。申请费100元,由被申请人覃章恩、覃稳负担。被申请人覃章恩、覃稳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书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