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6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李更生与梁华、李宝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更生,梁华,李宝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6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李更生,男。被执行人梁华,女。被执行人李宝珍,男。本院在执行李更生与梁华、李宝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眉民初字第004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梁华应执行案款465564.34元,已执行85000元,下余案款380564.34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本次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梁华应执行案款380564.34元,受理费6958.5元,执行费7123元;被执行人李宝珍在交强险范围内与梁华连带赔偿120000元,应执行受理费2319.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一直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李更生经济非常困难,本院通过司法救助10000元,下余案款370564.34元,被执行人梁华应执行受理费6958.5元,被执行人李宝珍应执行受理费2319.5元,因两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出现或有能力执行时再恢复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6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喻永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