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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8民初2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围场农商行与赵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艳,王振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2350号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倪景忠,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赵艳,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被告王振群,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赵艳、王振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赵艳、王振群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成立,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艳、王振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20.00元,依法减半收取7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郝建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