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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华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区实验区分行、陈文静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华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区实验区分行,陈文静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403号原告:李华伟,男,1979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亦超、潘亦龙,上海协力(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区实验区分行,住所地厦门现代物流园区象屿路91号厦门国际物流中心B栋一层02单元。负责人:曾志猛,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楠、林惠兰,系公司员工。被告:陈文静,女,1982年4月26日出生,现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陈永钦,系陈文静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华伟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自贸试验区分行、陈文静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李华伟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李华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华伟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华伟负担。审 判 长 刘文珍审 判 员 李向阳审 判 员 胡林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亚君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