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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1执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广与被申请执行人刘俊民间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1执保101号申请执行人:李广,男,194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系死者何丽芳的之夫)。被申请执行人:刘俊,男,1985年9月13日出生,满族,个体,住黑龙江省巴彦县。申请执行人李广因被申请执行人刘俊于2017年7月17日驾驶车号为黑LF80**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与李宏伟驾驶的停在应急车道内的车号为辽AM6F**号车辆在丹锡高速公路(海盘—黑水)386公里加210米处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致申请执行人李广之妻何丽芳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执行人刘俊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广已向本院提供其担保人吴立军、李鸿雁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三段27号162楼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执行人刘俊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存款10万元。查封期间,被申请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及不动产等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将该财产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二、查封担保人吴立军、李鸿雁所有的位于朝阳市双塔区长江路三段27号162楼房。查封期间,该楼房允许正常使用,但不得进行买卖、转让、抵押等,如买卖、转让、抵押等需经本院允许。申请执行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达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