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02民初3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杨某与陈某2、陈某3等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陈某2,陈某3,陈某1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02民初3461号原告:杨某,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小乐,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叶樟龙,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2,女,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某3,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陈某1,女,201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理人:陈某3,男,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其父亲,住丽水市莲都区。上述三被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兆赓,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陈某2、陈某3、陈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 判 员 朱海峰二O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无代书记员 何 烨?PAGE?-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