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2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俊廷与宋显军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俊廷,宋显军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747号原告:张俊廷,男,194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被告:宋显军,男,63岁,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原告张俊廷与被告宋显军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宋显军下落不明”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计款4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代学永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哲 百度搜索“”